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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投资扶持公告

  • 发布时间: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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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商智能制造产业园区投资扶持规定 

融商产业园规字【2021】1号

致园区内各入驻单位:

融商智能制造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依据天津市静海区相关政策制定园区投资扶持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园区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总则》《园区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园区商贸物流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园区研发软件类项目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园区投资协议书签订与规定兑现指导意见》《园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指导意见》印发明示,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园区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总则

2.        园区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

3.        园区商贸物流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

4.        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

5.        园区研发软件类项目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

6.        园区投资协议书签订与规定兑现指导意见

7.        园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指导意见

8.        相关表格

2022年01月01日

附件1

园区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总则

为进一步抢抓新机遇,适应新形势,升级加力持续优化园区的招商环境,提高园区在产业引资工作的竞争力,按照静海区“招商富区、引资强区”的理念,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园区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发挥规定引导性作用,鼓励和吸引企业在园区投资兴业。通过资金扶持的方式,扶持落地的企业发展,壮大企业规模,培育本地龙头企业,提升园区企业档次和产业层次,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融商智能制造产业园区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园区的产业投资促进规定体系,是园区制定相关招商引资规定的大纲和依据。《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商贸物流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文化体育旅游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研发软件类项目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投资协议签订与规定兑现指导意见和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指导意见,以上产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都在本总则的基础上执行。

三、资金来源

每年度由园区按照既定产业规划从自身财政中统筹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产业扶持基金,用来扶持符合要求的企业。

四、规定执行

从2022年01月01日起执行。

五、规定兑现

企业向园区提出申请,由园区审批并兑现规定。

六、扶持年限

1、规定享受的起始时间由园区与企业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起始时间不得晚于项目投产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完税凭证后半年,从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为规定扶持的有效期。

2、规定连续扶持5年,年度不累计计算,如在连续扶持的5年内有某年度企业的纳税指标没有达到规定扶持的要求,则终止该年度的资金扶持。

七、指标说明

1、每平米税收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实缴税收总额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比值。

2、年实缴税收是指中央、市、区三级税收收入总额。

八、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园区产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由园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园区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2022年01月01日之后在我区注册新建项目。

二、扶持额度

投资强度达到《天津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以上且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相应比例作为测算扶持额度,从产业扶持基金中予以扶持。

1、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5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5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6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8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2、在本园区设立总部不进行生产经营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5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5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6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8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每平米税收达到800元以上的企业,园区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对企业进行当年经营面积租金的减免。

1、先进制造业项目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25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留成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留成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留成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2、地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留成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25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留成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留成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3、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

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且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

按工业用地土地成交额不高于30%的比例测算扶持额度;

若项目需要商业配套用地,按照不超过总用地面积30%配套商业用地,配套商业用地只能用于科研办公和自用配套用房,须整体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得办理销售许可,不可分割销售,不可分割转让。按出让商业用地提费后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和不超过90%的契税确定扶持额度;

以上扶持按进度兑现,项目开工时给予扶持额度的30%;项目完成约定投资投产并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完税凭证时给予扶持额度的70%。若企业在指定期限内未达到或未完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则需退还扶持资金。

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三、指标说明

先进制造业项目静海区留区部分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静海区体制分成资金。具体分成比例以区财政局当年最新核定为准。

附件3

园区商贸物流业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2022年01月01日之后注册新建的商贸物流业项目,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物流快递、贸易市场、商业综合体等。

二、扶持额度

根据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相应比例作为测算扶持额度,从产业扶持基金中予以扶持。

1、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贸物流业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5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6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7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8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2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2、在本园区设立总部不进行生产经营的商贸物流业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5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6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8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每平米税收达到1000元以上的企业,园区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对企业进行当年经营面积租金的减免。

物流平台内的企业不享受此规定。

1、商贸项目

年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2、物流平台运营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50元以上(含入驻物流平台的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物流平台内的企业不享受此规定。

3、单体物流公司

单体物流公司是指在物流平台外的物流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50元以上

年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4、重大商贸项目

年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商业地产开发销售部分的税收)且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商贸项目:

按出让商业用地提费后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和不超过90%的契税确定扶持额度,并按建设进度扶持,项目开工时给予扶持额度的50%;项目完成协议投资额并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完税凭证时给予扶持额度的50%。若企业在指定期限内未达到或未完成投资协议中的应尽义务,则需退还扶持资金。

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三、指标说明

商贸项目的静海区留区部分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不含商业地产开发销售部分的税收)的静海区体制分成资金;物流项目的静海区留区部分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静海区体制分成资金。具体分成比例以区财政局当年最新核定为准。

附件4

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医疗健康养老

服务投资促进规定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2022年01月01日之后注册新建的文化体育旅游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业项目。

二、扶持额度

根据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相应比例测算扶持额度,从产业扶持基金中予以扶持。

1、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文化体育旅游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业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6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7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9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1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5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2、在本园区设立总部不进行生产经营的文化体育旅游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业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5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8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2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每平米税收达到1000元以上的企业,园区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对企业进行当年经营面积租金的减免。

三、指标说明

文化体育旅游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业项目的静海区留区部分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静海区体制分成资金。具体分成比例以区财政局当年最新核定为准。

附件5

园区研发软件类项目投资促进

规定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2022年01月01日之后在我区注册新建的研发软件类项目。

二、扶持额度

根据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相应比例测算扶持额度,从产业扶持基金中予以扶持。

1、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研发软件类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6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7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9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1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5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2、在本园区设立总部不进行生产经营的研发软件类企业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2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3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4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45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5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8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65%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2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75%测算扶持额度。

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每平米税收达到1000元以上的企业,园区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对企业进行当年经营面积租金的减免。

对于购买房产的:

对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级研发机构,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1000元以上的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5%测算扶持额度,用于研发转化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本园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省市级研发机构, 年实缴税收达到每平米税收800元以上的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度静海区留区部分的3%测算扶持额度,用于研发转化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1、研发机构类

年实缴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80%测算扶持额度。

2、互联网、软件、电子商务类

年实缴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60%测算扶持额度。

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度园区税收留成部分的70%测算扶持额度。

在园区自有宇物业内或指定地点办公的给予3年经营面积不高于500平米部分租金的减免。

对于不购买土地(房产)的:

在园区自有宇物业内或指定地点办公的给予3年经营面积不高于2000平米部分租金的减免,给予3年物业费50%的减免。

对于购买土地(房产)的: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按不高于成交额50%的比例测算扶持额度,用于研发转化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市级研发机构,按不高于成交额40%的比例测算扶持额度,用于研发转化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按项目进度兑现,项目开工时给予扶持额度的30%;项目完成约定投资额投产运营时给予扶持额度的70%。若在指定期限内未达到或未完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则需退还扶持资金。

附件6

园区投资协议签订与规定兑现指导意见

一、协议签订

投资项目通过项目前期评估会,取得《园区新建项目评估表》审批后,由所在园区确定企业可以享受的规定,细化投资协议,经集体研究、法律顾问审核后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书。

二、扶持规定期限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22年01月01日之后注册新建的企业。

三、申报资料

(一)年度补助申报材料

1、《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园区新建项目评估表》;

3、投资协议复印件;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

6、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购买土地(房产)补助申报材料(科教研发类项目重大商贸项目)

1、《购地(房)款补助申请表》;

2、《园区新建项目评估表》;

3、投资协议复印件;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

6、土地成交确认书、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租金及物业费补助申报材料

1、《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费补助申请表》;

2、《园区新建项目评估表》;

3、投资协议复印件;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物业费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7

园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指导意见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创新招商机制要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鼓励全民招商、积极营造全社会招商氛围,特制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的指导意见。

一、中介认定

中介是指为园区引进项目牵线搭桥,起着重要媒介作用的个人、单位或社会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在岗工作人员除外).

二、引进项目范围

引进园区外的符合静海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三产业项目和注册型项目(不含房地产类项目),并在园区注册纳税。

三、奖励方式和标准

1、先进制造业项目

引进企业购买土地或房产(园区自有土地和房产)的给予按照不高于成交总额3%的比例支付中介费,单体项目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一次性兑现奖励,也可以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分期兑现奖励。

引进企业租赁园区内自有土地和房产的给予奖励。租期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的,给予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奖励;租期在五年以上的,给予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奖励。一次性兑现奖励。

2、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类项目)

引进企业购买土地或房产(园区自有土地和房产)的给予不高于成交额2%的中介奖励,单体项目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一次性兑现奖励,也可以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分期兑现奖励。

引进企业租赁园区内自有土地和房产的给予奖励。租期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的,给予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奖励;租期在五年以上的,给予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奖励。一次性兑现奖励。

3、注册型项目

年实缴税收(中央、市、区三级税收收入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注册项目,自企业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完税凭证之日起,在企业存续期内,对中介每年兑现一次奖励。项目年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园区体制分成资金扣除给予企业扶持部分之后,有剩余的项目,按剩余部分的30%奖励中介;没有剩余的项目,则不奖励中介。

四、重大项目中介奖励

引进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由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中介奖励额度,单体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奖励兑现

1、中介向园区提出申请,由园区核实并兑现规定。

2、对中介的奖励按项目计奖,一个项目享受一份奖励;中介为两人以上或两个单位以上时,中介各方自行协商兑现奖励,自行分配奖金。

3、本奖励为含税奖励,税收由中介承担。

六、申报资料

(一)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重大项目申报材料

1、《中介奖励申请表》;

2、投资协议(租赁协议)复印件;

3、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中介单位营业执照或中介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

6、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成交确认书、完税凭证原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引进三产业项目申报材料

1、《中介奖励申请表》;

2、投资协议复印件;

3、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中介单位营业执照或中介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

6、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型项目申报材料

1、《中介奖励申请表》:

2、投资协议(租赁协议)复印件;

3、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中介单位营业执照或中介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

6、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